怎么在劳动合同中加上公司搬迁条款
现实中,涉及工作地点变更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进行了整体搬迁。二是因企业所处行业性质。如建筑施工企业、影视公司等,其员工工作地点经常发生变动。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不是企业单方变动工作地点。
企业搬迁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6条规定,企业首先应与员工就劳动合同变更问题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或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且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涉及到“三期”女工、正处于医疗期等情形的员工,企业不得按上述方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对于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的情况,这样的约定,虽然具有合理性,但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滥用劳动合同的授权而任意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如调整工作地点时,企业需有具体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是否属于生产经营需要。
在调整或变更员工工作地点时,企业应考虑是否因此增加了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难度或负担、对员工的生活是否造成影响、企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等。对于销售、导购、客服或售后服务等流动性较强的岗位,在约定工作地点时,除需参考上述意见外,比较妥善的做法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n个具体的工作地点,并阐明日后需发生工作地点变动或调整的情形,让员工提前有个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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