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公司签了就业协议但没去,又在B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会怎样,求告知
这得要看你与A公司签订的“就业协议”是否属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者称为“三方协议”)而定。如果是,你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可就大了去了;如果不是,相对于A公司来说,只是一般的失信和违约行为。
您这是两头不落好。好在前面是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69条第2款规定: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前面是劳动合同,那么A公司如果知道您和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您和B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你在A公司属于违约,应该先解决这个问题,再去B公司上班。
在A公司签了就业协议,如果不去应当向该公司告知。不告知也不去上班就是违约、失约行为,A公司会把你视为自动放弃而终止合同。又在B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是可以的,但前面的做法虽然不会受到处罚或不良影响,总是欠妥的。
起码是你违约了,A公司要求赔偿你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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