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办事困难,交通事故得不到合理解决,人命关天,所有部门都找过了无果。社会还有公道嘛!? - 爱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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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办事困难,交通事故得不到合理解决,人命关天,所有部门都找过了无果。社会还有公道嘛!?

  一起农民工作为受害人的交通事故案件,如果涉及残疾或是死亡的,就有可能存在农转城的问题。所谓农转城,就是农村户口的受害人按照城镇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以获得更多的赔偿。                  

举例来说,北京市2016年的死亡赔偿金,如果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则仅为411380元;而如果按照城镇标准,则为1057180元。一起深圳市8级伤残的案件,如果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话,仅为80162.4元;而如果按照城镇标准,则是208543.2元。由此可知,同种伤害,农村标准要远远低于城镇标准。                

  原则上,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包括农民工都是按照农村户口标准计算赔偿款的,这样,相比较城镇户口的人,所获得的赔偿款就大大降低。为此,国家出台了农转城政策,当农村户口的受害人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http://m.peichang.cn/show-82-19434-1.html          

农转城的条件通常有两个:                   

 1、时间条件:1年      该条件要求受害人在事故发生的前1年应当连续在城镇居住。                 

 2、收入条件:来源于城镇                  

该条件要求在上述1年的居住时间内,受害人还应当有来源于城镇的收入。                  故,如果农民工朋友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或是死亡的,如果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的,应当对上述两个条件进行证明,证明自己符合上述两个条件。       

以深圳市为例,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就明确: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

可以向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的,因为是农民工的原因。

对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形: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作为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与否,往往成了各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只要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不服的,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交警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是一种鉴定结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责任认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

(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保存证据起诉

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不遵守规矩造成,只能自己种的恶果自己承受了,决不能因为你穷,你就有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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