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居住用房产免增土地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意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根据文件规定:普通住宅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含1.44倍)。
2、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3、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应征税的,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1.5%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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