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中心这种行政行为合法吗? - 爱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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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中心这种行政行为合法吗?

去年底因县房管局将依法属于我的一间房屋,拆迁时将该房的权利归属界定给另一住户,为此起诉房管局,一审我败诉后,今年初依法上诉,此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我送达了更正登记薄通知,即将这间涉案房屋权属更正给另一住户,并于2月份发出公告,4月份将该房产证和土地证公告作废,请问,该涉案房屋还在诉讼过程中,不动产登记中心这种行政行为合法吗?谢谢

合法。

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申报材料种类是否齐全,即审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登记材料是否完备、齐全以及是否符合其他法定形式要件。登记机构除负责房屋登记职能外,还负有其他管理职责的,诸如登记前置的房屋测绘审查,其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其真实性和原始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因当事人提交虚假的材料导致登记机构依据错误的资料进行错误登记的,判令登记机构所作出的登记所依据的事实无证据证明,确认违法,撤销其登记行为。


异议登记可以成为不动产登记争议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异议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争议发生后对真正权利人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而且异议登记申请人在提出异议登记申请时,也无须充分证明其权利受到了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异议登记的主要作用就是防止在不动产登记争议解决过程中发生不动产物权转移,即一方面限制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和信赖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动产交易;另一方面也限制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职权。

  因此,异议登记的适用原则可以明确为:启动不动产登记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异议登记之后选择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异议登记一经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无须审查,必须予以登记。即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争议寻求法律救济,必须先申请异议登记,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异议登记申请无论审查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直接登记即可,不得拒绝和拖延。但是,异议登记之后,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寻求进一步救济,否则异议登记失效,并不得再次申请异议登记,即同一当事人申请异议登记以一次为限。另外,有些案件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可进入行政审判的程序,这样既耗时又耗力并且增加权利人维护其权益的难度。因此,建议这些案件既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你首先要证明房产是属于你的,在你不能证明房产属于你自己的前提下,房管局的做法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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