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按规定将会计制度报送给税务机关,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哪些处罚,会不会有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是要承担责任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为了全面了解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便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收税款和对纳税人实施财务、会计监督管理。《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由此可见,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但在报送时应明确:一是报送备案财务会计等制度的主体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不报送。二是报送备案的财务会计等制度,是纳税人单方面的程序性义务,报送的财务、会计等制度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企业依照有关法规制订的财务、会计等制度,企业完全有权自主地执行,税务机关不予干预,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三、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
三、建议和税收管理员多沟通,找到合适的理由,处罚是可以免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