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急事离开现场,但留下人员协调,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我的家人在路上停车后因乘客开车门而导致一名骑电动车的路人倒地,事后她因急事开车离开现场,留下两位乘客协调,之后那位路人的家属认为我们肇事逃逸,请问是否成立?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可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以及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因“交通肇事逃逸”而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加重情节)的前提是(当事人主观上)“为逃避法律责任”。
本案的当事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应当根据发生事故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肇事逃逸”的行为,以此作出认定。
附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
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法释〔2000〕33号)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您好:
不构成的。此不属逃避。
那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
①动机不同,②不是人离开就是逃避行为。
有可能认为
应该不属于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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