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医院干了四年,从2014年5月干起到目前,但未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从来没有和医院签订劳动合同,我现在想问,如果我要求医院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钱,还能成吗?如果能,补多少?
您只说在医院干了四年,这四年做什么岗位工作?保洁还是执业医生?这是事实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问题,首先应确定是哪种关系。简单地说,雇佣关系没有双倍工资赔偿问题,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属于劳动关系中的一种,只不过此时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从用工主体方面来说,应当符合劳动关系的要件;
从主体地位来说,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怎么认定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原因在于,这种关系是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应当看到,这种关系表现方式多样,既可以体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与具体的管理,也可以体现为劳动规章制度下的间接与抽象的管理。同时,也不宜只将这一关系表述为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这样表述只能站在劳动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单位一方面,从而无法全面认定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的供基本的劳动条件。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结合性的标准。所谓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用人单位之所以成为用人单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并因此成为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挥与监督。由于实践中情况的复杂性,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应限于基本劳动条件。
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然后要求赔偿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纪录;
(四)考勤纪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因为您没说清楚四年来在医院干了什么,所以我啰嗦一大堆。
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可以获得赔偿。
没有办法,不给这儿干了。
有开支等薪金记录就是符合了雇佣关系,没有签合同双方都有责任,但现在国家的政策和办事机构都是倾向于个人的,个人属于弱势。
这个不能补偿给你,医院会被处罚
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劳动部门
你在一家医院干了四年是什么意思,是什么性质的用工?有没有工资,有没有考勤,有没有记劳动手册?如果是医院聘用你从事某岗位工作,并有正常的考勤制度,按月领取,只是没有社会保障,那你凭考勤、工资单,可以向医院提出要补签劳动合同,并补偿相应待遇。协商不成,你可向地区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如果没有工资,没有考勤,怎么证明医院聘用你?
要讲补偿,如果该拿的都拿了,只是没签劳动合同,那没什么可补的。
如只是社会保险没交,那就应补给你。工资报酬每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缺多少,补多少。
最好还是和医院协商补办相关手续。
没签合同等于是临时工,没什么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