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我起诉胜诉机会大吗
我2003在一个企业打工,2018年5月突然停止工作不予安排,我到社保局投诉后,公司把我从事办公室售后工作调动到车间从事体力打包工作,我不能胜任,提出辞职并要求赔付我补偿金。经过2次仲裁,仲裁结果是公司打包组有“协检”岗位,符合劳动法38条规定,仲裁为终局裁决不予补偿。 我现在起诉,胜诉机会大吗
第一,您所说的仲裁结果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不符啊。先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您自己提出离职,不是辞退,不能举证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没有补偿。
如果指的是“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但需要和您协商一致,否则属于劳动合同重大事项变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解除合同应当补偿。
如果指的是第二十六条中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已经调整了您的岗位,已经履行了法定责任。这个“协检”岗位应当属于轻体力劳动岗位,应当能够胜任,这个时候协商不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补偿。
综上,您针对第一次仲裁结果起诉有胜算,但对第二次仲裁不服起诉胜算不大,应当在第一次仲裁时,以劳动合同变更协商不一致提出离职补偿。怎么会出现两次仲裁?
机会不多。如果调岗并没有降低你的工资待遇,而且你主动辞职,很难获得赔偿的。
起诉的话不会胜诉。如果是公司辞掉你的话,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你,或直接支付你下个月的工资,自己主动辞职的话是没有赔偿金的。不过从你从事了那么久的工作来说,干了15年,如果不胜任新工作,公司应该给调动岗位。
可能性不大,因为公司只是调整你的工作岗位,如果你辞职不可能赔付补偿金,按辞职处理。
这要看证据是否有利、法院态度和辩护律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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