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还债直接转让债权吗?
债权人起诉前,债务人就要偿还债务,但债务人以种种理由拒绝了,判决书上债权人也阐明了这个观点,然而,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则告诉债权已转让。这样是否符合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就本提问看,不存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问题。
本提问中,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债权”、“债务”作出判决,且该判决已经生效,则债务人应当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人向其履行偿债义务。
当然,如果该判决的当事人双方就生效判决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就判决书确定的偿债内容径直向第三人履行,该履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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