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有哪些禁止性要求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禁止性要求:1、名称变更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2、业务范围变更须符合社团宗旨的要求,在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与社会团体的会员构成、活动资金等综合实力相符合; 业务范围不得有经营性质。3、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即国务院或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4、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条件,选举过程符合民主、公开、公正原则。5、办公场所变更变更的办公场所应该是独立、固定的住所,有效使用期在一年以上。6、活动资金变更其变更资金来源,必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才能向民政厅申请变更。
法无禁止就可为
自然要合乎国家法律法规,不能乱起名字。
社团变更登记应该没有禁止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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