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按规定购买的0.1%社会保险基金,有效期按合同施工时间还是按实际竣工验收后?
一、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日期认定标准与司法解释规定认定标准不一致时,应当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认定标准为准。
《建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竣工日期,乃是“视同竣工日期”,仅在承发包方对实际竣工日期存在争议的情形下方可适用。这里的争议,并非指双方关于竣工日期主张不同的观点,而应当理解为双方关于竣工日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因此,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能够认定竣工日期的,应以双方约定的认定标准来确定竣工日期。
如(2014)民申字第1832号案件中,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法院即将承包人是否按约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作为查明竣工日期的争议焦点。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的认定
竣工日期与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并非同一概念。
竣工日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3.2.3,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是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且确认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晚于竣工日期。
关于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的确定,我们特别提示如下:
(一)是否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非判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
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有观点认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之规定,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应当以取得工程备案表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以备案表登记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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