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其中一人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法院如何在保险限额内确
一、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伤,同时起诉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遇到任何法律问题 可关注国晖律师事务所(ghlssws),免费咨询解答。
目前,被保险人有责任时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为: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二、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伤,部分被侵权人起诉,部分被侵权人未起诉的处理。
因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同时起诉的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因此在司法实践各地做法不一,有人认为对未起诉被侵权人不预留份额,有人认为应当预留份额;有人主张将先起诉的案件中止诉讼,等待后起诉的案件一并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采取如下做法:
一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的其他受害人的联系方式,找到其他受害人,行使释明权,向其告知相关权利及法律后果,如其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不就再预留其交强险赔偿款份额,如未明确表示放弃,则应当为其预留份额;
二是如果无法联系上其他受害人的,则可以根据其伤情、 治疗情况、侵权人的赔付能力、商业三责险投保情况等各种因素,综合认定预留交强险赔偿的金额。
三、 交强险按比例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商业三者险按比例分担。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交强险按损失比例赔偿,那么商业险是否也应按比例赔偿呢?笔者认为,同样应按损失比例赔偿。
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保险只能在限额内赔偿,超过限额需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摊
多人受伤一人起诉,他是原告代表,还是仅仅一人?
伤情不重的话,保险应该够赔的;重的话,看伤残鉴定结果吧
按照受害人伤情鉴定以及事故赔付标准
你的问题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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