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代会的重要性 - 爱问答

(爱问答)

村代会的重要性

当前,第九届村委换届工作已经大面积完成,村级基层组织的建设日渐完善,随着村民自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老百姓法律意识的增强,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越来越显得举足轻重。但是,仍然有许多村没有意识到村民代表会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至今没有推选出村民代表,更谈不上运用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决事,村务政务缺乏民主,缺乏透明度,村委会甚至村主任搞“一言堂”,遇事一人说了算,这不仅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全面发展,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也容易产生许多后患。近几年,我接触到许多和村委会有关的投诉纠纷,深深感到村民代表会议这个程序的重要性,现就此问题,从法律角度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要想明白村民代表会议的重要性,就必须了解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就表明,村民委员会既不是一级行政单位,也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是一种自治性组织。真正具有法人资格是村民自治体,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体的执行机关,它不能独立于全体村民实施法律行为,它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必须是大多数村民一致的体现.(注:关于村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问题,是从学术理论的角度来讲,是相对于村民自治而言的,而目前,在法律实际运用过程中,一般赋予村委会具有法人资格。)     现在,有许多村干部意识不到这个问题,认为自己是经过村民的选举上任的,就可以完全代表村民说话办事,遇事不讲民主,不走程序,往往是村委会的几个人简单开会,讨论讨论,表决一下,就形成决议,甚至村委成员会也不开,村主任一人就做主了,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往大处说,不符合村民自治的要求,往小处说,容易产生矛盾纠纷,影响村内稳定。有的村干部明明是想为老百姓做点好事,却被误解、上访、甚至诉上法庭,纠纷原因,正是没有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严格规序,规范制度,只有服务群众的意识,却不注重方式方法,摆不正自己的位置,没有村民自治的大观念。需知十个手指还有长有短,何况全体村民,再好的事,谁能保证覆盖面达到百分之百?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法律地位     村民代表会议并不是法定必备的议事组织,它的母体是村民会议,《村委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这表明,第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一种补充形式。第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有村民会议的授权。     但是,村民会议的组成是本村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全部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必须是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这个范围是相当大的。而且除去必须由村民会议决议的一些重大问题,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罢免村委成员,制定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等,《村委会组织法》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主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济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如果上述事项件件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来讨论决议,那是不现实的,不但耗费人力、物力、精力,而且在村民召集上也很难达到法定标准。而《村委会组织法》中,对于村民代表的产生,并没有明确的否定要素和界定标准。所以,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角度说,村民代表会议完全可以在普遍意义上,在村民会议授权的范围代替村民会议进行讨论决议,从而保障村民实行村民自治。     三、如何正确运用村民代表会议实现村民代表会议实现村民自治     我们在村委换届过程中,常用到的一句话是,程序不合法,结果一定不合法,如果换届过程中,有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细节不符合法定程序,都有可能导致推倒重来。和村委换届相同,如何正确运用村民代表会议,简单地说,其实就是一个程序问题。     现在,老百姓的法律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这是好事。但也有些功利之徒利用村委会议程序的不严谨,钻法律的空子,以达到实现个人利益的目的,也有些问题群众,借题发挥,扰乱村内稳定,这些都是村民自治中的不和谐因素。但是,身正不怕影子斜。如果村委会自始至终规范制度,严格程序,民主管理,把每一项工作都自觉的纳入法律的保护之下。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保护大多数村民的合法权益,那就会杜绝或者减少这些不安定因素的发生。     有些关于村委会的纠纷中,村委会的法律行为明明代表了大多数村民的意识,明明形成了合同、文件、方案,而且有村委会盖章,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却最终导致无效。原因就是没有经过法律程序,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决定。     还有些案件,村委会在实施法律行为前已经征求了大多数村民的意见,甚至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也形成了决议,却因为没有形成书面的东西做证据,显得非常被动。如果,在符合条件的村民代表决议形成后,把口头的决议和决议的过程形成书面材料,或者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记笔录,最后由参会人员签字,这样一来,程序就完整了,假若发生纠纷时,村委会只需拿出这份书面证据,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免了许多麻烦。     有些村干部往往存在侥幸,拖沓心理,认为以前都是一个说了算,不会出什么问题,或者是出了问题再说。有的等到问题已经形成纠纷,造成上访或者上诉法庭以后,才想回过头来补程序,做证据,找证人,显得手忙脚乱,被动挨打。而且,大部分村内宗族复杂,不出现纠纷时,大多数村民还可以保持平常心,一旦出现纠纷,不是沾亲带故,就是怕得罪人,这时村委会往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才能取到证据,甚至取不到证据,陷入僵局。     所以,村委会选出以后,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推选出村民代表,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涉及《村委组织法》规定的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的事项时,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是维护稳定,防患于未然的关键,更是保障村民实行自治的主要途径。     运用村民会议实现村民自治,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村民代表的产生必须合法,《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委会确定,但不得少于二十人。     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的事项必须有村民会议的授权。这一点,一般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的形式确定,也可以在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时通过,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在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规定出来,当然村民自治章程也需要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一定要达到法定人数。山东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开会应当由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参加,并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四、会议过程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并有参会人员签字认可。     当然,程序不是万能的,村民自治也不是万能的。程序再合法,村民的意志再集中,也不能违背宪法、法律、规章和大政方针的规定,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前提。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如何真正的实现村民自治已是不容滞后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程序、民主决策,运用村民代表会议实现村民意志的民主集中,是目前较为简单有效、民主公开的一条可行之路。

最重要是决定村务工作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选举村委会和村主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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