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后续治疗费用起诉的问题。我想知道,我这样的判决书,还能继续索要后期治疗费吗(面部整容修复)
目前何**仍在继续治疗,需三至五年的治疗周期,后续治疗费约需50万元(已预交10万元)。何**在治疗期间均由父母二人共同全程陪护。
然后法院判处结果是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何**以下损失:医疗费元、外购白蛋白支出的费用元、医疗用品及维护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元、残疾鉴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元;
二、驳回原告何**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下来后,我又做了好几次手术,都是自费,票根保留,请问还能不能继续要求索要后期治疗费,是整形修复。(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可以。
首先,要正确理解“治疗终结”。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就法定的描述来看,不是不需要后续治疗。后续治疗仍然属于前期疾病或伤病所引起。其次,承认后续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之间是由冲突的。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是建立在“临床上的治疗终结”,并非客观上的“治疗终结”。其病情是变化的。有的改善,有的复发或加重,仍然需要继续治疗。如果定了伤残,赔了伤残赔偿金后,就不支持后续治疗费,在后续治疗费用较大的情况下,严重损害伤残者的合法权益。这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如果定了伤残,赔了伤残赔偿金后,后续治疗费仍然支持,这样对于赔偿人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后续治疗往往能够改善原有伤残的级别减轻。既要支付较高级别的伤残赔偿金,又要支付较大的后续治疗费,显然也不公平。当事人主张后续治疗费,是合法的诉讼行为。应当获得支持。但是要区别对待,要联系伤残级别区别支持。主张后续治疗费,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伤残赔偿金的支付是建立在“治疗终结”的基础上的,如果原告主张后续费,是对于“治疗终结”的推翻。对于基于“治疗终结”产生的伤残赔偿金应当重新鉴定后确定。如果鉴定伤残的级别少于原来的级别,后续治疗费应当减除多支付的伤残赔偿金。如果鉴定伤残的级别高于原来的级别,可以重新计算伤残赔偿金并“少补”和支持“后续治疗费”。如果原告不愿意进行重新鉴定,后续治疗费不应该获得支持。当然有些判决,在支持伤残赔偿金的同时,判决“后续治疗费待实际产生时再行主张”,可以依据此类判决直接主张,不需要进行伤残重新鉴定。当然重新鉴定涉及人格权利,是基于原告的自愿,并非由于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有原告来选择是否重新鉴定。侵权行为实际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这就是说你可以另行起诉,另外提出自己的诉求。
因该侵权行为实际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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