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打了,打人者心脏病死亡,老人应该负刑事责任吗? - 爱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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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打了,打人者心脏病死亡,老人应该负刑事责任吗?

情事实是这样的,由于地边界产生纠纷,70岁夫妇(老伴64岁)同对方56岁夫妇(妻子52岁)打在一起,在64岁老伴被对方打倒后,男子将70岁老人也踹倒在地。56岁男子将70岁老人骑在身下爆打,男子打人后站起来离开后10多分钟,突然趴在地上心脏病死亡,在男子离开后其妻子继续与用脚踹倒在地上的老人,老人拽男子的妻子头发时经人拉开,70岁老人被打三四根肋骨骨折多根肋骨粉碎性骨折,鉴定轻伤二级。下面是发生地出具的死者的法医鉴定结果:

          死者符合冠状动脉多支粥样硬化III-IV级,冠心病的基础上,与人撕打过程中颈部及胸部受到外力作用、体力消耗,绪波动等因素诱发急性心肌梗死发生致心脏功能障碍死亡。

分析说明中:

(—)省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报告示:死者生前有冠状动脉多支粥样硬化III-IV级,冠心病,心肌纤维有急性缺血,心肌梗死改变,有急性肺淤血,肺水肿,多脏器血管充血伴漏出性出血,组织内淤血,依据上述病理改变程度和特征,结合死者死亡过程,认为符合生前在患有冠状动脉多支粥样硬化III-IV级、冠心病基础上,急性心肌梗死发生致心脏功能障碍死亡。

 

(二)死者颈部有多处皮下出血,甲状软骨局部肌组织、甲状软骨与环状软骨交界处局部肌组织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未出现骨折,依据上述损伤程度,形态特征,存在部位,认为符合钝性物体作用所致,他人手作用可以形成,枕部右侧皮肤改变及表皮剥脱,根据其损伤程度,形态特征,认为符合钝性物体作用所致。所述损伤程度尚不能直接致人死亡。

(三)死者胸部皮下出血,符合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所致,不排队他人手足形成,损伤程度轻微,为非致命伤。

(四)死者生前与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的皮肤损伤形成,体力消耗,绪波动等可以使心脏的供血发生变化,诱发原有病理改变的心脏出现心肌纤维急性缺血,进而造成心肌梗死

 

老人70岁,身高152cm,体重70多斤,患有严重腰间盘突出症,当时还拄着一根木棍。

男子56岁,身高172cm,体重170多斤,平时都表现身体强壮,连邻居都不知道他有病。

 

现状: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检查院以"过失伤害罪"批捕(公安局隐瞒70岁老人的轻伤二级情况,当时报批卷里没有),家属补交复印件后检查院以查明70岁老人的骨折成伤原因退卷,公安局补充侦查一个月期间以各种理由就想把老人的骨折情况弄没了(说土块搁的),送到检查院,检查院当天就公诉到法院。卷到法院1个月了,老人还在狱中------

证人:1、有证明70岁老人是与男子的妻子撕打时男子参与进来,如何参与的过程没有。

               是否有踹的过程都说没看见,只看见用巴掌撇子互打对方。

          2、除老人和老伴自述当时是老人被男子打倒在地上,男子骑在老人身上击打头部和胸部,没有其他人给证明这个过程

          3、老人不知晓男子有心脏病的事实。

疑问:请爱心的人士帮忙关注解答

          1、这份当地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否有问题,鉴定应该是科学数字的理论,鉴定中出现“在撕打过程中颈部和胸部受到外力吗,”这句话在鉴定中出现是否具有推理性,死者的伤也有可能是趴在地上时形成的,"在撕打过程中"这种具有主观臆断文字出现在报告结论中是否不妥。

          2、当地鉴定报告分析说明中说:死者生前与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的皮肤损伤形成,体力消耗,情绪波动等可以使心脏的供血发生变化,诱发原有病理改变的心脏出现心肌纤维急性缺血,进而造成心肌梗死,这份分析诱因仍然主观因素明显,死者的皮肤损伤形成没有人证明是在厮打过程中形成的。诱发因素很多,其中的体力消耗,对方年轻力壮,老人是被打者,三四根肋骨骨折,排除死者心脏病因素,是老人被打的结果严重。

          3、即便是死者的伤是老人形成的,说明中也是损伤程度轻微,为非致命伤, 老人是在什么情况下才有可能对死者打击,老人的骨折是在哪个过程形成的,这个在公安局的调查过程中都没有。如果老人是在被骑在身下时的反击防卫,检查院在审查公诉时是否存在证据链断裂,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就匆匆对老人提起公诉。

          4、省法医病理报告死者真正的死因是:结合死者死亡过程,认为符合生前在患有冠状动脉多支粥样硬化III-IV级、冠心病基础上,急性心肌梗死发生致心脏功能障碍死亡。依此能否判定确定老人没有刑事责任吗?

          5、公安局歪取事实:认证老人先打男子,经人拉开后又打男子的妻子,又经人拉开,后男子倒地心脏病死亡,老人肋骨骨折鉴定轻伤二级。认证这个过程并没有依据,而且完全忽略了两个人的自然因素,老人成了年轻力壮的击打战士了,那老人肋骨被打骨骨折是怎么回事呢?逻辑推理不通,老人的肋骨成伤过程是本案定罪的重要环节,但公安局检查院都对此一笔带过,老人被打了,就这样含冤狱中吗?

          欢迎更多人给我建议:当地公安局歪取事实,检查院根本不审查,匆匆公诉法院,草菅人命的速度制造冤假错案,如今到法院一个月了,老人被打了,打人者心脏病死亡,老人应该负刑事责任吗?应该到哪个部门去申诉呢??去找公安局,公安局说已经上交检查院了,去找检查院,检查院说已经上交法法院,去找法院,法院说正在审查,老人被押4个多月了,请大家给予支持建议。


1、鉴定没有问题;2、死者打人时的体力支出及情绪激动,足以诱发原有的冠心病发作;3、建议聘请具有诉讼经验的律师。

平静心态,找一个与本地人没有任何关系的律所先咨询一下。

打别人自己死了,跟老人有什么关系,突发疾病死亡属于自然死亡,话说回来,老人轻伤二级,打人者应当负相应法律责任,该赔偿的赔偿,该拘留的拘留。明白吗

防卫过当啊

打人者已死,估计负不了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向相关人员追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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