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实施r后,招标人发现资质造假,是否可以拒绝支付合同款?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培训项目,采用竟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招标,招标过程中,因评审专家未达到专业评审水平,对项目不够了解,不能鉴别项目负责人提供的资质是否为假资质,最终以最低价方式确立中标人,项目实施后,招标人对中标的培训效果不满意,且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多处协议造假,项目负责人的资质造假,培训方案与实际培训过程中的课程安排严重不符,教师资质和实际培训中的课程设置严重不符,如这种情况,招标人是否可以中止合同,拒绝向中标人支付培训款?如果支付培训款,会出现什么后果?
《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对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本提问所涉及的问题,应当由政府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向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本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属于)尚未(完全)履行的,“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财政部令第94号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资质造假可以取消合同.2,可以适当拒付合同款,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对方的合理收入应该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