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精神病患者。乡政府有权代理我离婚吗、
我是精神病患者,乡政府有权代理我离婚吗、
可以。原因如下:
第一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第二个问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设置诉讼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亲属作代理人,夫妻之间作为第一监护人并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人。而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不应该剥夺他们的诉讼权利,在其清醒时,应保障其处理自己婚姻事务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不宜缺席审判的批复》,对于没有诉讼代理人,又不能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为被告人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依法审判。
根据《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你能想出这个题目,就证明你不是精神病患者。
这个不行,需要进行诉讼离婚。
政府部门无权代理你离婚
应该由你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最好你去找个律师,讲清楚情况,寻求法律援助
由你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拿医院证明
与精神病患者离婚,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是否判决离婚,是会考虑具体社会影响的,最重要的考虑方面就是你的离婚会不会导致对方生活没有着落。如果一离婚,对方生活可能就陷入困境,无人照顾,那么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如果对方有其他监护人,生活能有人监护照顾,或者能妥善安排好的,法院会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
离婚的判断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前所述,夫妻感情有较强的专属性、私密性和易变性,不易被外界了解和把握,如何判断精神病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修改后的《婚姻法》并未提供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 21日)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条规定并未与修改后的《婚姻法》冲突,且该解释并未宣布废止,应当继续适用,具体适用时关键应当把握在于患者之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也不论当事人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晓对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患者之精神病经治不愈(须在患者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案情下适用)或久治不愈(须在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在夫妻共同生活在一方患精神病的案情中适用),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许离婚,经治不愈或久治不愈都必须有治疗的记录,而久治按照一般社会观念应有相当长的治疗期限[3]。离婚是以婚姻有效为前提,但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是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无效婚姻,不能适用调解,法院凭医学鉴定结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直接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你都能百度找答案,请问真的是精神病患者吗?调整心态,勇敢面对自己的婚姻!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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