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吉林市交20%基础供热费合理吗
国家规定,基础热费是因为供热费偏低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补贴方式,而非永久性收费。现在很多城市供热费测算都包含各种热损失的最高价格,因此不存在基础供热费之说,比如大连一直都没收。
每年供热都很不好,经常不达标或刚刚达标,并且经常遇到供热企业以“锅炉坏了”、“管线坏了”等理由不按时供热、中断供热。如果说,不供热也要收“基础热费”,那市民用户是不是应该向供热企业收“基础不热费”呢?
虽然加收“基础热费”可能对“蹭热”用户起到一定作用,但虽然基础热费收了,蹭热的住户还是会蹭热,空着房子不住的住户还是空着房子不住,不一定就会因为加收了基础热费就全额开通供热。加收“基础热费”似乎并未对受影响的住户有什么实质改善。
多收其他住户的“基础热费”也应该是不供热的邻居返给我们这些开栓供热的用户吧?供热费不见下调,多收的这些“基础热费”对我们又有什么帮助呢?
现在基本都有这个要求,户间不隔热,感觉不太合理的。有这个规定也是没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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