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互殴,故意伤害如何定性? - 爱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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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互殴,故意伤害如何定性?

我和同事打架,我们打完他只受轻微皮外伤,而我们打完过一会儿他又突然拿手机敲我头部,导致流血缝4针,花了1000医药费,然后我们公司是央企,我们还未转正,然后介绍我们来的人力资源说让我们私了,让对方支付500医药费,然后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医院给我们调节并写了和解协议,就一张白纸写的,然后拿红圆珠笔油让我们彼此按了手印,可过了一天我发现我的外伤比他严重,头部也需要跟多药费,我该怎么办?如果我报案,我对他的轻微伤会被拘留吗?

一、比较两罪的主观方面。 聚众斗殴罪中,斗殴双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均存在非法侵害目的,也就是说,聚众斗殴罪要求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均有过错;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作为必要条件。此点,已经有学者注意到了:“斗殴行为中如果一方是非法侵害,一方为合法反击,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共同违法或犯罪行为,而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③ 在实践中,可以根据斗殴双方是否蓄意报复、有无事先的斗殴准备和意思表示等来考察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非法侵害故意。 故意伤害罪通常是仅有一方行为人具有非法侵害的目的,但也不排除双方均具有非法侵害目的的形,这种时候,就需要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进一步甄别了。 二、比较两罪的客观方面。 我们可以把聚众斗殴分解为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其中聚众行为是斗殴行为的预备行为,斗殴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这两个行为中至少有一个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要么聚众行为的规模大,参与人数多直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④;要么斗殴行为的地点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斗殴持续时间长等也直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基本上是以单方的人身攻击行为为主,但是在某些群殴和互殴⑤的况下 ,也有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只是其规模小、程度弱,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害不明显。 两罪最易混淆的原因也在于此:并非具备了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就当然定聚众斗殴罪,关键要分别考察两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当行为人的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的情节足够严重,符合刑法 292条第一款所列举之要件,才足以从故意伤害罪升级到聚众斗殴罪。此点,其实正是聚众斗殴罪的立法原意所在。 因此,通过上述两步分析方法,当且仅当斗殴双方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方面,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结合审判的实证分析,例如,案例 1:某批发市场内,被告人以经济利益受到影响或损失为动机,纠合一帮人殴打对方档口的一帮人,致对方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该案例由于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殴打,没有过错,不符合上述第一点的情形,故不应该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案例 2:某鞋业城被告人等为争夺客户货物运输的垄断经营权,包括被告人在内的一方“湖北帮”与对方“湖南帮”在鞋业城内蓄意斗殴,事先双方均准备了工具,结果致对方一人轻伤。该案例由于双方事前有预谋,双方均有明确的过错,且聚众行为清晰,应该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案例 3:被告人等3人在发廊因为收费问题与被害人一家人发生冲突,结果双方互殴,均有受伤。该案例虽双方均有过错,且有一定程度的聚众行为,但由于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均未造成对社会秩序的严重侵害,而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总之,根于成文法的规范基础,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出现模糊,实属正常。我们既要努力清晰界限,使刑罚的应用更加符合立法者原意,又要结合案件实际,在法律适用上保持适当的灵活。在采用上述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后仍然不能界限时,按故意伤害罪从一轻罪处罚是完全可以的。我们不可否认罪与罪之间确有无法明晰的区间,正如在刑事诉讼法中,我们不得不承认客观事实的难以发现一样。

你自己权衡吧,公了的话可能双方都开除

个人意见应该考虑:如果走司法途径是否会导致单位对你们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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