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请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背景是这样的:17年5月中旬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甲方主体公司为北京1号公司,同时合同当中有一条款为: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乙方未向甲方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要求,视为乙方不同意已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18年5月中旬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提出续订合同,没有书面说明。但是每月工资发放的公司为北京2号公司,但是两个公司的法人都是同一个人。同时自入职至今未办理社保,但签订不办社公司补发保声明,并已签字。
问题来了,以今天18年10月18日为例:
1.乙方申请离职,可以得到哪些补偿或者赔偿。
2.现在应该是处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仍在公司就职,是否可以申请劳动赔偿。
3.合同甲方与工资发放的主体不一致,有什么问题?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就职的公司为北京2号,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为1号,但未发放工资呢?
4.如果可以得到赔偿,有哪些?怎样去办理,是直接找公司,还是直接找劳动局社保中心?需要哪些材料?
这位朋友,按照你提问的顺序,答复如下:
1. 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得到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2. 你可以获得自合同期满之日起至目前的工作时间节点月工资二倍的赔偿,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3. 你与哪个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向哪个公司(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违反《劳动合同法》“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
4. 你可以根据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直接到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协商;如果协商无果,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直至提起民事诉讼。
1、申请离职或辞职的没有劳动赔偿
2、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存在劳动关系,被单位无故开除的,可以申请劳动赔偿、
3、根据本案,你的劳动关系已经按照合同条件发生解除,你和1号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和2号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4、此问题回答1已说明。主动离职是没有赔偿的。
实质重于形式,有真实的劳动关系存在就可以了;
还是以协商解决为主,如果用人单位真的是不讲理,那没办法直接去当地人力保障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