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是个特殊的群体,某些国家已经已经把同性恋直接允许结婚写入法律,你如何看待 - 爱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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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是个特殊的群体,某些国家已经已经把同性恋直接允许结婚写入法律,你如何看待

围绕这段话展开写一篇演讲稿,该怎么写,从哪方面写比较好

一、如何对待有同性恋倾向的青少年和同性恋者? 

对与有同性恋倾向的青少年,家长不要有过激的行为,比如暴力及辱骂。应该尽量让孩子生活在一个温馨甜蜜的环境里,适当的询问下孩子日常生活及交友况,鼓励孩子适当交一些兴趣相投的异性朋友,让他们一起学习,玩耍,逐渐减少对同性的依赖感。

对于同性恋者,我们应该尊重他们,而不是视之为洪水野兽,唯恐避之不及。同性恋并不是病,美国精神病学会在第四版的《诊断与统计手册:精神障碍》中已经将同性恋剔除,同样的,我国国家卫生部在2002年4月20日正式把同性恋从《精神病手册》里删除了。目前为止许多国家也已经通过了允许同性恋结婚的法案。

1988年12月,丹麦国会通过“同性恋婚姻法”,使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同性恋婚姻被法律认可的国家。法案通过后三个月内,丹麦即有600余对同性恋成婚,其中80%是男同性恋。

1993年,挪威通过立法。

1994年6月,瑞典通过法案。

1998年,荷兰订立法例,准许同性注册成为伴侣,申领养老金、社会保障和遗产。2000年12月,荷兰参议院通过一项法律,不但允许同性恋者结婚、领养孩子,而且可以完全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

2000年1月,法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公民互助契约》,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该法中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

2000年11月10日,德国通过了《生活伴侣登记法》。按照此法律,同性伴侣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生活伴侣”的社会与法律地位与传统异性婚姻类似。

2001年6月22日,比利时通过了一项法律草案,规定今后在比利时境内的婚姻不一定必须是异性间的结合,婚姻也可能是由两名男性或是两名女性所组成的。

2001年6月28日,英国伦敦市政府宣布正式承认同性伴侣关系,并从同年9月份开始提供同性伴侣登记服务。

2001年10月,芬兰国会通过了一部法案,允许同性恋者以伴侣身份登记,该法于2002年3月1起正式生效。

2003年6月10日,加拿大的安大略省赋予同性婚姻合法的地位,安大略省上诉法院裁定加拿大现行法律关于婚姻的定义违反了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平等权,因为它只把婚姻限定于异性恋者之间。

2005年4月25日,西班牙通过了同性恋婚姻法案,这一法案不仅允许同性之间结婚、组建家庭,而且还可以领养小孩。

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过,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同性恋婚姻并非不存在。据报载,1990年,福建省一对男同性恋申请结婚许可,经地方报中央获准。1991年,广西省一对女同性恋申请结婚,经地方报中央获准。

这些毫无疑问都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重大进步。

二、在当今社会,我国的同性恋大多并没有公开自己的身份,而是每天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小心翼翼的生活,生怕一不小心被人发现了,会遭受同事的白眼和鄙夷甚至会丢掉工作。中国不是自古以来的礼仪之邦么?不是一直讲究社会和谐么?为什么连西方国家都批准了的同性婚姻法在中国却很难实施呢?和谐是个大概念,就像五十六个民族团结一样,同性恋者也是社会的一个群体,我们是否也应该努力做到与他们和谐相处呢?

1、  我们应当形成一种共识,反对针对同性恋者的迫害和压力。同性恋者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神秘,他们只是性取向与大多数人不同而已,对社会并不造成危害。所以国家不需要用法律来惩罚那些同性恋者,法律惩罚的是伤害他人的人,难道不是么?

2、  在地方上展开并应给与同性恋群体更多的肯定和支持。只有越来越多的人敢于承认自己,公开身份,他们的力量也就会越大,也就更有希望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婚姻及抚养孩子。

3、  在全国和地方范围内,适时地争取实现国家对同性恋这完全的平等对待。我国著名的社会性学家李银河曾三次通过书面形式为同性恋争取领证结婚的权利。第一次是2001年“两会”期间,她委托一名人大代表提交“同性婚姻”议案。第二次是在2004年,一位愿帮忙的朋友提交提案。但这两次都受挫。2006年3月,李银河试图第3次向两会提交同性婚姻合法化提案。她首先委托上海的一位政协委员将提案交给一位全国政协常委,未料很快遭到否认。紧接着,她又辗转委托另一位政协委员进行提案。随后传来消息,全国政协新闻发言人表示,提案能否被立案要考虑中国的实际况,同性婚姻的思想太过超前。于是同性婚姻合法化提案再度受挫一直到现在为止,李银河女士也没有放弃,她说遭受挫折是意料之中的事,并表示会一直坚持下去。

当然,在我国一步实现通过同性恋婚姻法并不现实,荷兰莱顿大学知名同性恋法律专家Kees·Waaldijk将同性恋法律认可的历史进程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予以结构化并称呼其为“标准序列”,从同性恋去刑事化到同性恋人身和民事权利的保障,从同性恋团体的资格认可到消除同性恋就业和社会服务歧视,从零散的同性恋同居规章到注册伙伴关系法案,从同性恋婚姻到同性恋父母权法律制度的确立,该序列总共划分为十一大步三十三小步,各步节节相扣相互呼应,而脱离实际的任何法律跃进行为显然是不会成功的[注]。我国目前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标准序列”的第一步,即同性恋去刑事化,同性恋人群接下来所期许并奋斗的应当是同性恋社团的批准建立和反歧视法案方面的立法。

同性恋并不是一种病态的爱情,它其实和异性恋是一样的,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感情的真挚程度上。正如网上所说的那样,我们喜欢的那个人,只是恰好与自己同性。爱情是一种自由,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享有,所以爱谁不需要谁同意,只是喜欢而已。你没有理由歧视他们,他们也会很优秀也很能干,很耀眼。因为社会的不理解及压力舆论而使好多同性恋者自杀的案例并不少,我想问问你们,如果他是你身边的朋友,是你的亲人,你还会和社会上大多数人一样唾弃他么?

善待同性恋者,他们与你们眼中正常的“异性恋者”有何区别呢?只要是真心相爱,只要做好了一起走下去的准备及决心,只要自己觉得不后悔就继续走下去吧!总有一天这个社会会理解你们,包容你们,我相信那天并不遥远!

 

请根据国情看待,其他国家之所以能有同性恋婚姻是因为这些国家历史上没有过大面积的反同现象或他们的传统思想里不认为同性恋是病态的或者也有像美国之流为了解放生产力和扩增文化受众从而散播价值观而开发这个群体赋予这个群体更多客观的权力。你会发现不管哪个地方的同性恋都特别吃美国那套核心价值观。这就是美国核心价值观能长盛不衰的原因。一种狭隘的文化带来的肯定是狭隘的群体认同。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同性恋运动愈演愈烈的原因,因为世界的总趋势是为了解放更多的生产力,解除更多非主观社会危害的群体的束缚,从男女平权到后来的同婚运动,再看看全球500强企业对同性恋和女性工作者的各种保护和反歧视措施,除了刘强东事件你几乎找不到这些企业对待员工的污点。


有点跑题,你问的是如何看待,我的立场已经很清楚了,我觉得这些国家这么做是合理的(我不说是对的),不是楼下说的思想过于超前这几个字搪塞一下,我如果说中国老一辈人的思想对于当前社会过于落后又怎样,这样讨论永远没有结果。你要讨论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时候,有很多种角度,我从理性和感性两个角度分析。


理性:首先,同婚是一种婚姻权,赋予一个群体权利必定会提高这个群体的生产力和生产效率,例子就是男权时代男性权利膨胀,所以男性生产力远远大于女性,但是权利过分膨胀必定带来生产规模结构的不协调,简单来说,只有男性的生产力肯定是小于男女的生产力总和。同性恋也是一样的道理,你不要看单单总人口百分之5,如果你把这个比例换算成具体的数字,你会发现世界少不了这么多的生产力,所以美国之流很聪明的选择开发,全世界同性恋希望能够到这些国家去生活,必须变得优秀,这样一来能够增加这些国家的生产力从而使文化更具有传播力间接促进了这些国家同异平权,给同性恋带来更多福祉,二来提高这些国家的竞争力,不只是科技水平还有思想水平,这不是单单看某国的GDP就能看得懂的,学过宏观经济学的都知道这个指标到底有多少水分。所以你会发现很多同性恋如果有条件都会选择出国,当然也有人说这些人都出国了对国家是有好处的,那到底真好处还是假好处,就交给时间来看吧。你只需要知道现在幸福程度越高(我不说发达)的国家往往对同性恋待遇越好越平等,这不是简单的人均GDP可以解释的,中国排名我就不说了。


感性:从感性社会的角度来说,CN的确是一个舆论导控为主的社会,这就造就了中国同性恋这个群体必定受到压迫的现实,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些思想从以前传到现在,很多意思都已经传串掉了,具体什么意思你可以去看一下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原始意思到底是什么,中国人注重传宗接代,传宗接代首先是一种观点,其次是一种思想。这就意味着它是主观性的,包括我支持通婚,这也只是一种观点,但是当两种观点发生碰撞的时候,必定有一种观点占优,这就要看具体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认为理性导向为主的会认同我的看法,认为中国文化都是优秀的人会支持前者,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社会越来越理性,表现就在于网友们开始学会分析事情的始末而不是直接舆论攻击,虽然中国网友总体还是比较偏激,但是现在已经好很多的,所以我坚信只要通过中国一代代下去,认为同性恋和异性恋一样的群体的人会越来越多,同婚只是时间问题,至少现在同婚法案能被提出来,说明国家也在考虑这个事情,最后我是唯物主义者,我相信我人死后没有灵魂,所以我看不到我的子孙过的是否快乐更谈不上保佑他们了,所以我不信传宗接代,我只信活在当下,生孩子是自己愿意的不是为了传宗接代。


这种想法在当今社会过于超前。从世界范围来看,只有诸如瑞典、荷兰、加拿大和南非等小部分国家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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