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发、人情”理解,结合实际谈谈社会司法 - 爱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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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发、人情”理解,结合实际谈谈社会司法

        天理、国法、人,在新的时代依然闪耀着中国人的司法智慧,是司法者应当牢记的铭训 “国法”是指国家的法律,法官判案要遵守国法,自不待言;“天理”是指天道,即合乎自然的道理。放在西方法律的背景下,国法与天理的关系,就相当于制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人”是指法律体现的人文关怀。司法中固然要抛弃导致不公的私情,但法律又不是冷冰冰的条文,也应当体现对民众,特别是对弱者的关怀。所谓“天下之情无穷,刑书所载有限,难以有限之法穷无限之情”。可以说,重视人情,就是直面人性、仁慈爱民,关爱弱者。

如何看待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发、人情”理解,结合实际谈谈社会司法

2017年卷四第一题(22分)

  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摘自习近平:《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习近平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范文1:用“依法治国两大原则作答”

2017年卷四第一题范文(两个大前提见2017《卷一卷四通关宝典》下册第214页范文2。以及198-199页表格。)

【观点】在我国进行法治建设,应当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两大原则。现行“国法”大多从西方移植,但是一定要与中国传统的“天理、人情”相结合,才能发挥法律“定纷止争”的功能。

【大前提1-小前提1】依法治国应当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是法的物质制约性的要求,物质条件决定法的产生、法的发展、法的作用发挥等,法律对于社会物质条件具有反作用。我们国家的实际条件与外国不同,因此应该坚持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方式,不能照抄照搬外国模式。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的讲话所说的“我们有自己的历史,我们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的、复杂的国情以及经验和优势”就体现了这一原则要求。

【大前提2-小前提2】我们应当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作用发挥是有局限性的,在许多社会领域,治理手段要坚持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材料一中所说“如果不能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就不能实现司法定纷止争功能”,当前大部分“国法”都是移植于西方,在司法、执法中,一定要结合中国传统的“天理、人情”,否则就会“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相反。”

【结论】如果在司法、执法实践中,能够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两个原则,那么我们重大的裁判、决定公布后,才能“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范文2(用“法理与情理”作答)

(2017《卷一卷四通关宝典》下册第183页,暑假班讲义2012年第一题,“范某抢包”案)

【观点】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才能更好得实现司法公正。国法与“天理、人情”的良好结合,体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大前提】法理与情理辩证统一,法理是情理的前提,任何执法、司法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定;情理是法理的有机补充,弥补法理的僵硬性与不足。 法理要求执法、司法行为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情理要求执法、司法活动应该符合社会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普遍认同。二者不可偏废。

【小前提】正如材料一所言,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应当“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处理好“法理与情理统一”的问题。材料二中谈到“我们有我们独特的历史文化,体制机制和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也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自己的经验和优势。法理的要求体现了对“国法”的遵守,而情理要求我们要考虑我们独特的国情和社会公众心理,要求我们对“天理、人情”的关注。只有将“天理、国法、人情”有机融合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结论】如果在司法、执法实践中,能够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统一”、“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结合”两个原则,那么我们重大的裁判、决定公布后,才能“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范文3(用“合法性与合理性”作答)

(2017《卷一卷四通关宝典》下册第230页,卷四冲刺讲义2013年第七题,“范某抢包”案。冲刺课说,啥也不会时候,用“合法性合理性”)

【观点】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才能很好得实现司法公正。国法与“天理、人情”的良好结合,体现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

【大前提】合法性与合理性共同实现,是社会主义司法追求的目标。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裁判案件是合法性的基本要求。结合案件自身情况,综合考虑案件特殊情形,综合运用法理之外的社会规范,如道德、风俗、习惯等,进行执法和司法活动,是合理性的基本要求。合法性是前提,任何裁断、决定不能以违法为代价,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必要补充,弥补了法律的僵硬性和不足。 

【小前提】正如材料一所言,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应当“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处理好“合法性与合理性统一”的问题。材料二中谈到“我们有我们独特的历史文化,体制机制和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也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自己的经验和优势。合法性的要求体现了对“国法”的遵守,而合理性要求我们要考虑我们独特的国情和社会公众心理,要求我们对“天理、人情”的关注。只有将“天理、国法、人情”有机融合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结论】如果在司法、执法实践中,能够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结合”两个原则,那么我们重大的裁判、决定公布后,才能“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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