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地块相对应的产业类型的环境准入标准由哪个部门制定
相关法规对出让条件设置的规范要求与理解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均未对土地出让条件特别是竞买条件做出规定,对出让条件、竞买条件的要求,是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规章文件中明确的。
1.2001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竞买申请人,都可以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2.2007年11号令修订后出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增加了不得对竞买申请人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限制条件的条款,39号令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应该说,上述规章对出让条件设置的规定,有利于增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公开性,保证公平和公正。在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中,公开是首要的、第一位的,没有充分的公开,就谈不上公平,也实现不了公正。在出让实践中,特别是一般竞争性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纯住宅开发用地、一般零售商业用地等),出让条件确实应当充分公开、公平、公正,竞买条件不应当为特定的某个竞买人量身定做,排斥其他意向竞买人;但对于工业项目、大型商业项目(商业综合体)、高档星级酒店、高端商务办公等用地,确实对于开发者的开发能力有相当高的要求,比如,不是有钱就能建设经营好五星级酒店,不是单纯有钱就能建设经营好大型商业综合体或专业市场等(一个从来没有运营过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企业,很难完成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设、持有、招商和运营,如果毫无基础仅招商的成本和效果就难以想象);同时,这些项目本身的盈利条件有限,往往还需要相应的用地组合形成综合开发项目,政府往往需要通过这样的项目开发建设提升城市的相应产业水平、档次和城市形象、品味等,工业项目更是还要考虑相应的产业细分和产业结构布局。因此,应当深入研究的问题是:这些大型综合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一般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什么区别,针对这些项目的特殊性,科学拟订出让计划,合理编制出让文件,有针对性地明确出让条件和竞买条件,处理好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有效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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