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p2p行业有什么政策规定
1、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P2P网贷是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规定了P2P网贷平台的具体监管机构为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金融监督部门;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P2P网贷行业实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和创新监管,既满足了该行业创新的要求,也改变了基本无规则约束的行业现状。
2、银监会在2017年2月和8月分别下发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国家政策已明确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本质,规范的P2P网贷平台不吸收任何存款,也不参加同业市场。
2015年底,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对P2P取消了准入门槛监管,转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2016年5月,由国务院牵头、14个部委参与、为期一年的全国性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已正式启动。针对此前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各地政府将在接到《方案》后不同程度地推进相关研讨,牵头制定符合本省份情况的细分行业监管细则。
根据这份方案,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将被分为4个部分:第一阶段为开展摸底排查,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此阶段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第二、第三阶段为实施清理整顿和督查和评估,时间到2016年11月底,要求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同时进行自查;第四阶段为验收和总结,要求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方案》对P2P平台提出重点整治。首先,《方案》提出要“严格准入管理”,要求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同时强调“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对于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从各地看,年初以来,北京、上海、深圳等省市的工商部门先后停止“投资类”“互联网金融类”等企业注册登记。
《方案》中指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意味着自融、资金流向不清晰、税务等问题都将全面暴露,目前的P2P平台大部分都要先开始内部整改了。
《方案》规定平台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等等。
《方案》还要求推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
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上线,其设立的互联网金融举报平台,除给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一个举报的窗口外,一些较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案件,也需要群众提供线索侦破。
金融广告
2016年4月,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该实施方案给互联网金融划定了9条红线,包括不得无风险提示、不得承诺收益、不得利用名人代言、不得虚假、夸大宣传等。
一是违法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二是对未来效果、收益或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三是夸大后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做出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四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五是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六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
七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八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命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九是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资金存管
2016年8月,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叫停了“第三方联合存管”等模式,也禁止平台以“银行存管”为噱头的公开营销。
这份征求意见稿对于存管业务双方均提出了资质要求,同时还规定第三方存管业务将被真正叫停。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提供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提出的资质要求包括“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以及必须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和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等六项。
而对于资金存管的委托人P2P平台,意见稿提出了包括“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等五项具体要求。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征求意见稿》对于存管人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及一些合作机构被排除在外,体现了监管层对资金安全的谨慎性考虑,存管的参与方越少,环节越清晰,可以有效降低风险。
《征求意见稿》提出,存管银行必须在官方制定的网站公开披露包括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等数据的报告。
根据有关网络文件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