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籍贯残疾军人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国家有哪些规定进行安置
根据我国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文件精神,残疾军人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安置:
第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江苏籍残疾军人请您回原籍后,及时到相关部门完成报到工作,会同民政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安置工作,有关详细规定请您参见《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文件、《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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