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尺,起难听绰号算不算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因为老师不能对学生进行暴力,歧视等
给人起一些侮辱性的外号构成了侵犯名誉权罪,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刑事责任上,当以侮辱、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并符合刑法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时,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了侮辱罪、诽谤罪,需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即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当然,构成刑法的侮辱与诽谤的条件与民法上的侮辱与诽谤的条件并不相同。最显著的区别是,刑法上所说的侮辱是要求在大庭广众之下对被害人进行公然的侮辱,而民法上的侮辱只要侵权人对被害人的侮辱行为为他人所知道即可;刑法上的诽谤要求所散布的虚假信息是行为人自己捏造的,而民法上的诽谤并不要求所散布的虚假信息是行为人所捏造,只要行为人有散布此种虚假的事实即可。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一规定是我们判 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权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2)有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
(3)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
(4)行为人有过错。后三个条件与其他人身权侵权行为没有太大的区别,名誉侵 权的关键是第一个条件,即违法行为。
唉,这个尺度不好把握,就不要做了。
能不起就不要乱起,都什么年代了,不同于以往年代了。
其实适当的惩戒还是需要的。现在的小孩都给宠坏了。
如果是侮辱性的绰号就不可以。
过去的严教,不算暴力、歧视,不应该起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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