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了征收补偿决定了,能否强拆?
非经法院判决的强拆,是人类社会最野蛮的行政行为;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仅凭行政部门下达的补偿决定进行强拆,是违法行为,不仅可以追究下达强拆决定的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出现问题,还可能追究执行人的责任。
政府下达了征收补偿决定,对于这个决定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所以现阶段还不能强拆。
不能够强制拆迁
由于具体情况不太了解,不知你所说的“补偿标准”是否过低,但国家对这种情况有规定。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拆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还是不要强拆的好,容易出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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