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98]55号适用于投资私募基金吗
财税[1998]55号中“三、关于所得税问题”的“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规定适用于个人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取得的收入免税吗?
财税[1998]55号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本文第一条第二、三项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就是说你研究的这个文2009年就没有用了
个人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取得的收益暂时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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