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员,对贷款人需提供的证件不审查核实.违背合同法所放贷560万是否构成渎职罪?
我是财产所有者,由于银行人员对贷款人应提供证件不审查核实(离婚协议未审、营业执照套改的、税务登记证未审、租赁协议假的),同时违犯了担保法第39条3款、物权法第185条3款未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核实,更未执行国家《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请问对些所放出的560万贷款的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渎职罪?
你好,是否渎职与对方在银行的岗位有重大关系。您所说的情况比较靠近玩忽职守了;
一般渎职的主要方式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通常情况下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渎职通常会导致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到重大损失,所以渎职犯罪对国家最大的影响则是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的信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您好:
渎职罪的主体要件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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