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用人单位未为本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又无法补缴,该如何寻求帮助和赔偿?
求助各位:
1、从2011-9-29至2015-7-31,单位没给办社保,后来也无法没补办,这个损失应该向仲裁委还是法院要求解决?依据法规具体是哪个第几条?该法规是从哪年哪月哪天生效执行的?
2、企业未同工人签劳动合同必须双倍赔偿工资,具体怎么计算?根据哪个法规第几条规定?该法规是从哪年月日开始生效执行的?
3、医疗赔偿标准,原法规是加罚25%,有人说这个25%已取消,有这样的法规么?是哪个法规第几条规定的?这个法规是从哪年月日开始施行行的?
其实很简单,可以去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责令单位未员工缴纳并补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目前来看,根据仲裁调解书,社保中心是可以补缴社保的。如果不能补缴,就可以根据司法解释三,将公司告上法庭,由单位承担不能补缴造成的经济损失。仲裁调解后,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以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还是尽早仲裁,期限拖得越久,取证越困难,享受待遇越麻烦。
这个只能是去劳动局投诉申请劳动仲裁了!
这个是可以走仲裁的。
只能去仲裁解决
去申请仲裁
去劳动局申请仲裁,会给你补办的
可以叫用人单位帮你补缴。
劳动局质询,会有相关规定
可以去劳动局把相关情况举报,等待仲裁,然后补交
为什么不能补交?是公司过失,是可以补。带具体情况、证明直接去社保中心咨询。 公司不为员工交纳社保,违法。可以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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