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员工就保险基数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益吗?(足额或不足额都算)
1、员工的缴费工资应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
企业应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而缴费工资基数应为员工个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根据税法据实报税原则,员工月平均工资额应为社保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即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2、公司未按员工实际工资参保且未经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员工一旦投诉或申请仲裁,都面临责令补缴或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3、司法实践中,对于员工本人签名确认的社保缴费工资基数,都会予以确认。并认为缴费工资基数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对于少缴没有过错。因此,仲裁机构一般不会判令因少缴赔偿损失。
综上,公司为避免因申报社保基数过低而少缴社会保险费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建议在每年申报缴费工资时,依据相关规定,经员工本人书面签字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09]第35号)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劳动者的工资来确定的,不需要也不应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所谓的“签字确认”!该用人单位的做法,多此一举!
如果所确认的保险基数符合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是的,具有法律效力。这个基数需要双方确认。就是社保部门收取的依据。换言之,可以促进未足额缴交的单位如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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