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可不可算当过兵
军人“退伍证”丢失,且档案里只有应征兵役登记和工人调配介绍信,能否做当兵衣据吗
我是朴寿万,1963年在辽宁省锦县3150部队83分队当兵,1968年退伍。这次退伍军人登记时因丢失退伍证,找档案,但档案里没有退伍登记表,只有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和原参军地退伍军人按置办【劳动局】的工人调配介绍信,在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中,最后证集时兵役委员会的决定栏写有; “服现役”字和工人调配介绍信里原工作单位栏里有部队代号“3150部队”字。这些材料能否证明我当兵的衣据吗?因这次退伍军人登记时,凭这2个材料不于给登记。看退伍证和部队盖章的退伍军人登记表。
请领导指教。谢谢。
个人认为这两份文件已足够证明兵役情况,至于退伍证等非档案材料个人无义务保存,档案中缺失的退伍登记表应当是国家相关人员保存的,个人无法接触,更无法更改,国家应当按已服兵役进行登记,不一定非要登记在哪个部队,很多部队现在都不存在了
还得有退伍表
按照一般情况,您所提供的材料可以作为服兵役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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