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与省政府的规章相冲突怎么处理
请示有权机关答复。
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时,如果遇到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如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或法律相抵触,应当如何办?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是,执法机关可以径直适用上位法:另一种意见是,应当请示有权机关答复。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将法律效力原则与法律适用原则相混淆。法律效力原则说的是,不同的法律规范谁的法律效力更大,即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下位法的效力,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从理论上说应适用上位法,即“上位法优先”原则。而法律适用原则,则说的是对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应如何适用的问题,也包括其间有抵触的情况。如果有上位法,也有下位法,而且下位法与上位法不抵触,应当优先适用下位法,即“优先适用下位法”原则,因为下位法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行政机关应当请示有权机关应如何适用,而不能或不宜径直适用上位法。因为执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无有评价权,也无有选择适用权,只有建议权。法律授予司法机关的评价、选择权也仅限于国务院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对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也无评价选择权。遇到地方放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时,也要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国务院或全国人大。
行政机关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关,无权评价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否正确。如果认为不正确,有权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但是不能舍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用而径直适用上位法,那样是存在风险的。
1.要看地方性法规是什么级别制定的,如果是省级人大制定的,省政府的规章要修改或者废止;
2.如果是省级一些有立法权的市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该与省级政府规章不要发生冲突
一般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法规高于规章
地方性法规无效啊
地方性法规高于省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