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避右原则
我开车从东向西路过十字路口时停了一下,向右看了一下有辆车距离还比较远,向左看了一下没车,就直接过去了,突然从北向南的这辆撞在我的后轮处,撞了我的车转了两个圈,十字路口绿灯坏了,也有人行道标示,已确定那辆车超速行驶,也没有进行刹车。交警判我主责,说有“避右原则”。根据《交通法》只有在没有交通标志、行车标示的路口才有“避右原则”,交警这样确定责任对吗?我的车前轮已过十字路口,后轮只差一米左右,我走的道比较宽。
由于未按“让右原则”行车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处理这类交通事故时,直接按“让右原则”来判定是由谁来负责。
认从交警的裁定
责任认定没有问题
应该是转弯让直行。
听从交警的事故认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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