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现的犯罪不论侦查还是审判管辖权在异地怎么办?
新发现的犯罪不论侦查还是审判管辖权在异地怎么办?
关于刑事案件异地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24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也有同样的规定,从形式上看,执行异地审判管辖并没有超出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
尽管《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可以视为对异地审判管辖问题提供了条文依据,从形式上看,推行异地审判管辖并没有超出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但是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16条,第11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由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同时最高法院《解释》第18条还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而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从案件角度考虑,到异地法院提起公诉,即使异地法院同意接受管辖,再由受诉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自己管辖,实为无法可依。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法院将案件受理、换押、送达后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异地审理,是为了有效排除、预防审判干扰的一种有效司法制度安排。主要对象是官员的贪腐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要求各地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采取异地审理的做法。省部级官员的腐败案件,通常由中纪委查办,先给腐败官员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指定省级检察院办理,省检再次指定市检具体经办(公诉人以省检人员为主),并“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异地审判。
无论在侦查、审理或是服刑期间,发现新罪的管辖权问题,管辖权依主罪管辖权为主,即:新罪大于原罪,新罪发生地管辖;新罪小于原罪,原罪管辖地管辖。
看主要犯罪地在哪里就由哪里管辖。
适用犯罪地管辖原则。
移送管辖不就行了。
如果处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异地犯罪,应当与异地公安机关联系,请求他们配合侦查或移交异地公安机关侦查。如何处理要看主要犯罪地在哪一方,哪一方侦查更为方便,更为有利。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两地公安机关的共同上级决定;如果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原则上不再移交异地重新起诉和审判。
按犯罪地管辖原则处理
您好:
适用犯罪地管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