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实行开工备案,请问如何备案?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工程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实行开工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请问有哪位大神知道备案怎么操作吗?
一、受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三)《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四)《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建管【2015】377号)
二、需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合格;
(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政府投资工程按财政部门支付要求落实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程序
(一)网上填报
建设单位进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大厅”的“项目类”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系统”,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系统
后,按下列程序完成网上申请:
1、填写申请表。网上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表》,并确认申请表中每项工程明细与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应的内容一致。 (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填表说明》)
2、申请表和承诺书签章。打印《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表》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
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完成参建各方签章。
3、扫描上传材料。扫描上传申请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其中《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措施现场审核表》,在质量安全机构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扫描上传。
4、提交申请。
注:保密工程书面填写申请表,携带资料到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无需网上填报。
(二)窗口办理及提交材料
网上填报后,建设单位需携带以下书面材料,到工程报建告知单明确的施工许可证办理部门申请。
1、《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
(1)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总包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预付款的银行入帐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2)《建设资金已落实及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建设单位,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3)政府投资工程按财政部门支付要求落实资金的凭证。
5、《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表》;(注:施工许可申请受理后,建设单位在质量安全监督完成现场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
6、《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保密工程除携带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三)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1、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自施工许可材料接收之日起,安排现场审核;
2、按现场审核的要求,实施现场审核,在现场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和信息系统中确认审核完成。
注:已开工建筑工程的后续专业工程施工,不再进行现场审核。
(四)核发施工许可证
发证机关自现场审核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延期、中止施工、变更等办理程序
(一)施工许可证延期
建设单位自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书面申请延期,延期手续持书面延续申请,到发证机关办理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不开工又不按时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需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中止和恢复施工
1、中止施工报告。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持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可的《建筑工程中止施工报
告》,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部位和维护管理措施等,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确认盖章
。
2、恢复施工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持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报告》,向发证机关报告。
3、施工许可证核验。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现场质量安全现场措施审核。审核通过后
,携带现场审核表和相关材料,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证核验。发证机关核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范围等内容一致性,通过核验的,发证机关确
认核验通过,不通过核验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
1、参建单位名称变更。
(1)建设单位名称变更,建设单位先办理工程报建单位名称变更后,在网上自助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名称变更确认,施工许可证相应信息同步变更,
施工许可证不重新打印。
(2)其他参建单位名称变更。施工许可证上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名称变更,企业先行办理企业资质中的名称变更后,由建设单位在网上
自助办理参建企业名称变更确认,施工许可证相应信息同步变更, 施工许可证不重新打印。
2、其他证书内容变更。施工许可证中的建设规模、合同价、工期、工程明细等内容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表
》(网上下载表格),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施工许可证相应信息同步变更,施工许可证不重新打印。
3、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参建单位分别按《关于本市建筑工程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登记变更实行网上办理的通知》(沪建管[2015]512号),网
上自助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后,施工许可证项目负责人信息同步变更, 施工许可证不重新打印。
(四)参建单位更换
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更换。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完成工程报建、相应的施工合同单位变更以及项目负责人变更后,按照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重新申
请施工许可证。
2、其他单位更换。施工许可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更换的,在相应的合同单位变更后,建设单位在网上自助办理确认单位变更,施工许可证相应
信息同步变更,施工许可证不重新打印。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市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小木桥路683号
市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
周一至周四,下午13:30至17:00(16:30停止取号)。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受理部门、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施工许可受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详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
门一览表”。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受理部门、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施工许可受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时间按其告知的时间为准。
http://www.ciac.sh.cn/blzn/blzn_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