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62年随父母下放的子女工龄怎么计算?
江苏省盐城市62年随父母下放的子女工龄按照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人事厅苏劳社险[2003]17号执行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明确"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的子女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就"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的子女连续工龄计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原省劳动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 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四[1985]69号)第二条:"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从年满十六周岁参加劳动或初中、高中毕业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应理解为:"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子女,无论是直接参加劳动还是在初、高中读书,毕业后参加劳动的,起算工龄的先决条件是必须年满16周岁。即:下放后直接参加劳动的,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连续工龄;下放后在初、高中读书的,从毕业后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工龄、若毕业后参加劳动时未满16周岁,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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