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填初次合同签订日期还是填二次
员工离职,企业开具的离职证明中,已经签订2次劳动合同(第一次签订3年期限,例如:2012年1月2日——2015年1月1日,第二次签订5年,2015年1月2日——2020年1月1日),员工今天离职,离职证明上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2年1月2日——2020年1月1日还是2015年1月2日——2020年1月1日呢?
应该签署前面的日期,无论中间签订多少次合同,都需要由最早的日期起算,那是证明职工在此单位工作期限的,不能少写,否则就会影响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当然,也可以详细写,写清第一次合同期限与第二次合同期限,那样也是可以的。不能只写第二次签署合同的期限,我个人认为还是详细写明更好,那样既保障了离职员工的权益,又做到了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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