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总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经济处罚并叫去每个分公司巡讲。请问公司是否侵犯了个人人权。
违反总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经济处罚并叫去每个分公司巡讲。是侵犯了个人人权的行为。
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仅为了自身的个人需求,更具有对社会群体稳定、协调、良性发展的作用。因为公民权利的正常行使,在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和程序的作用下,具有反侵权、反暴力、反腐败、反渎职等功能,它能够抑恶扬善、纯化社会风气。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障公民权利正常行使对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以下作用: (一)保障公民权利正常行使,可以对抗侵权和暴力。现实中强势对弱势权利的侵害,往往以暴力或精神摧残的形式出现,他们无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依仗着自己有钱有势而为所欲为,他们以强欺弱、弱肉强食,致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导致社会物欲横流、充满血腥和暴力。所以,为了减少和预防任何针对公民权利的一切侵害,法律必须鼓励受害者行使权利来对抗一切侵权甚至暴力行为。 (二)保障公民权利正常行使,能有效抑制腐败。当前,除了公民权利主体的强势者对弱势权利的侵害外,还存在拥有公权的贪官的腐败行为和庸官的“懒政”行为。贪官的腐败危害不言自明,就是庸官的“懒政”行为不仅损害着公民作为纳税人应有的正当权益,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损害着行政机关的“政府信用”。庸官的“懒政”,常以公民权利与公民自由的被侵害为代价,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激化了党群、干群矛盾,比之一些人的乱作为、误作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更大。因此,要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及“懒政”行为,司法机关必须鼓励公民大胆地行使监督权和举报权,同时,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举报成功的典型案例,赋予人民群众行使权利以与腐败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信心。 (三)保障公民权利正常行使,能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和谐的社会是一个弘扬个人权利的社会,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就已经提出:“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也是权利者对社会的义务。” 因为,当个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主张自己的应有的权利时,就将个人权利问题转换为国家现行法律的实现问题,他已不是为一己之私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秩序而斗争。因而保护个人的权利,不仅是他个人的行为,更是对社会的义务。只有在主张个人权利对抗非法和暴政、对抗那些代表社会丑恶势力时,社会问题才有可能表面化。从长远观点看,只有充分尊重个人的权利,社会冲突才能够缓解,社会更能趋向和谐和完善。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权利是法律机体的细胞,是法律大厦的基石,是法律所追求的根本目标。不用规则规制的权利,必将导致每个人都没有权利。只有把权利法律化,才能消除令人类社会混乱不堪的自由放纵因素,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谐和。 (四)保障公民权利正常行使,不仅让当事人行使权利时遵循法制的意识得到强化,更能敦促公务人员履行职守。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某项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以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说明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并且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会在诉讼过程中不断得到强化。政府应该鼓励这种方式,并将其视为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正当途径。国家强调依法治国,就是坚持一切纠纷都应在法治的环境下解决,排除非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而去寻求法律以外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方式。一段时期以来出现的“上访热”和“信访潮”,对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这个不算侵犯人权,你做错了,让你去做教育警示工作,这侵犯你什么?名字?名誉?隐私?都没有吧。你要是怕丢面子,就不要做丢面子的事情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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