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权=丧失生存权=没人权,这个公式成立吗?
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处理的。没有劳动能力就没有经济来源,就没有做人的基本权利,
这是几个不同概念
这个公式不成立。。
这个公式不成立。主要问题在于对劳动权、生存权和人权的概念不清,对此三权的内涵没有弄清楚。
1、劳动权是“劳动权利”的简称,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要求提供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和切实保证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2、生存权有三重定义:广义的生存权,是指包括生命在内的诸权利总称;一般生存权,是指解决丰衣足食问题,即解决人口温饱的生存问题;狭义的生存权,系指弱势群体的请求权,即那些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稳定生活来源而向政府提出物质请求,政府有义务来满足其请求从而保障其生存尊严的权利。
3、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即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格人伦的对待。人权具有普适性和道义性两个基本特征。按人权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国家公民主体资格、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所以人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由此可见,人权是作为人主体最基本最丰富最完整的基础权利,有了人权,才可能产生人的生存权,随之而来形成人的劳动权。
不成立,劳动权、生存权、人权都不是一个概念,既没有因果关系,也无法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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