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方提前终止合同,导致我方需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这里的违约金属不属于我方的直接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对方为甲,你方为乙,另一方为丙。你方需要证明:乙方对丙方的违约是由于甲方对乙方的违约所致,两个违约间具有因果关系,且乙方对丙方的违约是甲方对乙方违约后”必然发生“的后果。此为一。
你方需要证明:乙方对丙方违约后所需支付的违约金属于甲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为二。
上述两条你方有证据证明的话,就可以 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要求将你方付给丙方的违约金作为甲方应当赔偿的一部分计算损失额。
另外,“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等并非成文法词汇,在订立合同时应尽量直接在合同中明确“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含义,以避免歧义和发生纠纷时就此而产生的争议。
当然属于你方的损失呀!你可以先承担你的违约责任,然后,再向“提前终止合同 ”,同样存在违约责任的那一方追偿!
可以主要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