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储蓄继承,银行这么做是否是多此一举以及故意刁难客户??
父亲去世银行卡上留有15万余元的存款,合法继承人只有我同我母亲两人,银行卡的帐号、余额和密码我们都知道,只是卡丢了无法取钱!到公证处花1500多元办理了继承权公正,将这笔钱做为遗产处理,由我本人继承,我母亲放弃继承,到银行办理时,柜台工作人员相当纠结,一会儿给公证处打电话咨询,一会儿给上级打电话请示,最后给我说根据婚姻法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由我母亲继承,而我做为子女只能继承其中的四分之一。并给出建议让我们重新再去做份公证,让我选择放弃,由我母亲继承,这样才能一次性将钱全部过户或取走,我们省事他们银行也好操作。我想说的是:
01:你银行又不是公检法,只要能证实站在你面前的两人是这笔钱合法的继承人,那就应该办理过户或支取,有什么必要把这一关把得这么死?
02:按他银行的说法,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既使当事人自愿放弃并进行了公证,银行也完全能以违背婚姻法为理由拒绝办理。但人家公证处经过近半月的调查取证已经证实了我父母均只有这一段合法婚姻,只有我这一个子女,今后也不存在有人为这笔钱提异议和
03:若遗产由母亲全部继承之后,她强制将这笔钱全部交给我,让我存到自己的帐户下,那不一样是违背了婚姻法?那你银行之前那么认真地替我母亲把这一关又有何意义?同理遗产由我全部继承后,我也可以强制将属于母亲的那部分按比例依法存到她帐户上去,你银行管得了吗?
真不明白现在银行是出于什么原则在制订储蓄继承的规则,在这个问题上与我们客户为难,连公证处的权威公证都可以想推翻就推翻。
不是银行与客户为难,这是由法律规定的,银行是在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为你父亲的存款不是遗产,是属于你父母的共同财产,应该是两人平分的,其中一半可以作为你父亲的遗产,按照法制法定继承人只有你和你母亲两人,那由你和你母亲两继承,由于你母亲放弃了继承,你应该可以继承你父亲的遗产,就是存款的一半,你母亲的部分因人还在,归她所有,不可继承。银行给出的建议应该可取,你放弃继承,由你母亲一人继承可以全部支取。其实全部支取后,如何分配就由你母亲了,她可以自主决定,可以她自己全部拥有,也可以全部给你,也可以给你部分。
这事怨不得别人,只能怨你们自身操作不得当。如果不丢失银行卡或已开通了网银或手机银行业务,自然就不存在这种纠结,况且继承人应该不止你一人,所以银行的操作应该不是刁难你,只是依法办事罢了。
只能说目前某些制度还没那么合情合理,银行方面也是因为制度而显得不近人情,应该不存在故意刁难。
可能上级就是这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