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调解的有关社保争议协议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可以撤销吗
劳动者与一事业单位已有30年的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1月在未给办保缴费情况下被无辜辞退。法院再终判决:社会保险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仲裁接案后一直拖了3、4年不给办。最后说:你只有两条路了,一是再去法院直接申请退休待遇;一是区角学校来注册企业参保户登记,如不配合就到监察支队举报。当事人看出仲裁还是继续不管。往前看一直拖着,往后看又看不到办的希望,据此他得出结论:这肯定是政府有指示,不让管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于是便在人社局调解下与对方签订了1.2万补偿的调解协议。事后猛醒,政府不可能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指示,于是提出撤销要求。交涉中调解员自己无意暴露了不知道劳动法有适用于事业单位的规定。但仍以不能言而无信为由不予撤销,协议中,对方又推卸责任,怪当事人没有通过其他渠道自己办社保。问他为什么拖了四年?他说,仲裁没有这个功能,这是行政调解。请问:这个协议能撤销吗?依据是什么?行政调解可以无限期的拖延吗?我们该怎么办?
首先,原协议订立时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消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变更原协议。
我们知道,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其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4条: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消和可变更的合同。因此,社保部门的协议书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消的,即可以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诉讼之案由应为撤消和变更协议。
其次,合同显失公平的正确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中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也就是说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该合同是在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实施的。也就是说一方利益的受损,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为,即利用对方没经验或利用自己的优势造成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损,但并不是由对方故意为上述行为而造成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
行政调解也应同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端。因此,合法和自愿是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另外,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还必须坚持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这实质与自愿原则是紧密相联的。如果当事人不愿经过调解,或者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诉讼权利。
你只能找媒体曝光此事了!这样既快又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