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涉嫌诈骗,受托人承担责任吗?
公司委托我(有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和对车辆所有权、处置权的担保承诺书)抵押一台车,我拿着公司的委托、公章和提供的一些车辆购置手续找小贷公司以抵押的形式借款100万元,抵押期限是一个月,到期后公司无力偿还,才发现此车的所有权人不是公司的,而且当时公司提供的海关单和发票是假的,现在小贷公司要以诈骗罪申请立案,我作为公司的受托人承担责任吗?如果承担会是什么样的责任?此车的一些情况前期我并不知情
您没有责任。
公司借款是法人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更不是受托人的个人行为。您作为公司员工履行职务,公司提供贷款材料,海关单和发票的真伪应当由委托人负责真伪鉴别,对法人行为及后果负责,员工本人没有能力鉴别上述材料的真伪,调查时,您只需尽到举证义务即可,说明自己没有替换材料。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按照《刑法》规定要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第一是直接负责人。第二就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提供假发票假海关单的人。即便是公司当时买的是走私车,也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您好:
如果你不知情,就无罪无责的。
这个“委托”,是受公司指派、拿着公司的公章、为公司办事,这样的人,在公司一定是位高权重,应该知道公司的经济状况及车辆配置状况,也应该知道这笔资金的去向,如此,很难说没有责任。
你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你的相关行为确系严格执行公司的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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