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纪检组)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对同级党委(党组)、班子、班子成员进行监督?具体做 - 爱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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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纪检组)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对同级党委(党组)、班子、班子成员进行监督?具体做

针对当前纪委在监督同级党委中存在的监督体制不够顺畅、监督制度不多、刚性不足等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实加以探索和改进。

(一)改革纪检体制,在保障纪委监督的独立性上着力。抓住中央纪检机构改革契机,通过纪检体制的改革拓展纪委的权力资源,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为同级监督提供有效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一是强化双重领导下的监督机制。根据《决定》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落实“两为主”、“双报告”和“派驻机构改革”等创新举措,增强纪委监督能力。二是健全纪委对党委决策干预机制。明确党委作出重要决策或出台重要政策,应事前与纪委通气,纪委认为存在重大廉政风险时,可按程序提出修正意见建议,党委应认真研究,如有必要,可暂缓表决。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之初,应同步征求纪委意见,纪委有确凿证据认为不应提拔使用的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三是建立对同级党委班子成员涉案线索初步核查制度。纪委根据相关线索发现同级党委班子成员有违反党纪形的,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可约谈相关常委会成员,保障纪委监督权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四是认真落实“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强化上下级纪委的沟通和联系,促使纪委更加大胆地履行监督职责。实行纪委书记异地交流制度,防止官官相护或形成“保护伞”,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纪委受同级党委制约的程度。

(二)创新监督机制,在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上着力。一是建立《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及班子成员工作制度》,明确党委及班子成员必须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每年纪委向上级党委和纪委上报同级党委及班子成员监督工作及廉洁从政况报告,明确纪委在职权范围内对同级党委及班子成员的监督职责,明确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途径。要求同级党委及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主动向同级纪委报告自身廉洁自律情况,自身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二是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向同级纪委全委会述廉制度》,健全工作流程,完善述廉内容,注重对结果的运用,强化对同级班子成员的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三是探索实行谈话提醒警示制度。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于群众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同级党委及成员明显不属于违法违纪行为的一般性党风问题,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采取与被反映对象约谈的方式,要求其就所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上级纪委认为必要,可发给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建立健全制度,在完善权力运行机制上着力。一是制定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实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依据党内法规和“三定”方案,厘清党委的职责和权力,划清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明确权力的边界,详列权力清单,明确每项权力的基本内容。根据权力清单,明确权力行使的条件、运行步骤、责任和监督,并合理分解权力和责任,将党委权力配置到具体的常委会成员,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一律集体讨论决定,避免常委会成员个人说了算,确保行使职权时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党委及班子成员的有效监督。二是健全党务公开制度。以党务公开为抓手,着力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规范并公布党委及班子成员的职权范围、运行边界、程序流程。推进党务等各类信息公开,特别要推动党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运行的公开。三是完善民主集中制。创新执行党内民主制度,完善“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对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决策。落实主要领导干部末位发言制度,一把手或参会排名最前的班子成员在重大事项决策集体讨论时不提前表态和定调,在其他成员发表完意见后综合各方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探索实行党委会重大决策现场表决、现场计票、现场决定制度,挤压暗箱操作的空间。

(四)抓住关键环节,在增强监督的实效性上着力。一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每年年初下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任务分工,班子成员是各自分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年终对其分管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督促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二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班子成员要带头主动报告个人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经商办企业、婚丧嫁娶等有关事项,建立党委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向同级纪委备案制度,纪委可按程序进行核查,与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共同接受同级纪委监督。三是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拓展审计范围,在常委会成员任期内,根据情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离任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突出重点内容,在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上着力。一是突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纪委全程参与干部推荐考察,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关键环节的监督。规范初始提名权,确保机会平等;对所有拟提拔任用干部实行廉政法规考试,班子成员提拔任职实行廉政“双鉴定”制度,由上级纪委和同级纪委同时出具廉政鉴定,并由纪委书记签名,强化监督责任,有效防止“带病提拔”;严格落实公示制度,注重公示结果的运用;加大违纪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形成强大威慑。二是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情况的监督。建立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重大决策机制,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须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发挥群众对决策事项的监督作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实行党委集体决策,并强化同级纪委在研究决策阶段的监督作用。三是抓执行中的监督。将纪委的同级监督贯穿党委会决策的全过程,强化执行监督和过程监督。纪委通过一定形式,跟踪参与党委会决策前调研、咨询、论证、听证、评估等程序,在权力运行高风险节点上设防布控,建立源头治理的有效管控机制。


纪委(纪检组)可以采用定期检查工作作风、收集遵纪作为情况、处理群众意见、定期考核等方式对同级党委(党组)、班子、班子成员进行监督。

一是强化双重领导下的监督机制。积极落实“两为主”、“双报告”和“派驻全覆盖”等举措,增强纪委监督能力。改革党内监督机构领导体制,实现纪检机关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二是健全纪委(纪检组)对干部人事的干预机制。党委(党组)拟推荐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之前,应先征求纪委(纪检组)意见,纪委(纪检组)有确凿证据认为不应提拔使用的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是建立纪委(纪检组)对同级党委(党组)及其班子成员涉案线索和线索初步调查处理机制。如纪委(纪检组)根据相关线索发现同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有违反党纪情形的,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可约谈相关班子成员,保障纪委(纪检组)监督权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涉及同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的,可不经过本人直接报告上级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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