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部工伤两年后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2014]第21号)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时效期限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从该条款规定来看,并没有确切的限定时间;只要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即使五年后如果伤情还是“不相对稳定”,那么,也是不可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因此,“两年后”是否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重要,关键是要看“伤情是否相对稳定”的情形。工伤职工或者医疗机构如果认为伤情相对稳定条件构成,就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了。
超过诉讼失效了。
可以申请鉴定的,但是两年后,时间是有太长了,对方完全可以不认可鉴定结果。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伤残鉴定的时间作出规定,工伤认定两年后可以做伤残鉴定。
可以,但是,这个鉴定与伤害索赔无关。
2年后可能过了追诉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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