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一下德国议会、法国议会、美国国会、英国议会的结构与权力?
现在德国没有帝国议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经过民主化改造 建立议会制共和制度 你说的那个时代 是1871-1918 德意志第二帝国 二元制度君主立宪制度
分类 英国议会 议会制 君主立宪制度
法国 半总统制 半议会制度
德国 议会制度 共和制度
美国 总统制度 共和制度
德国 联邦议会 平民院 299 小选区多数制度产生 299 政党比例代表制度产生 任期四年 政党 超过得票率 会有额外议席 联邦参议院69 每个州按照人口比例代表 产生 根据地方选举调整构成 议长任期1年 联邦总统空缺时候 为权力第一继承人 最长30日 重新召开联邦大会 选举新总统
联邦议会 加上与数目相同的地方代表 组成联邦大会 选举新总统得到 三分之二票数 候选人获胜 就任 任期5年
联邦参议院以三分之二多数否决法律议案 联邦议院可用三分之二多数反制联邦参议院否决
联邦议院 在对内阁不信任案通过后 在野党 必须提出继任人选 建设性不信任案
法国 国民议会 577 任期5年 小选区多数制度产生 得票率必须达到50% 否则进入二轮选举 中途可以解散 任期重算 根据总统提名 选举产生内阁总理 由内阁不信任案监督内阁
参议院 348 2011 年以前 参议员任期九年 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 现在任期6年 每三年改选一半 间接选举 市镇会议产生
英国 下议院 650 2011年议会法 下议院三分之二多数 或者 通过对内阁不信任案 14日后无法组阁 下议院可以解散 小选区多数制度产生
上议院 80% 首相提名 受封 20% 选举产生 1999 改革后 英国最高法院成立 上议院 终审法院历史结束
美国 联邦参议院 100 均等代表制度 1913修改宪法前 间接选举 1913以后 直接选举 任期6年 2年改选三分之一 批准国际条约 弹劾总统最终决定 杯葛议事 副总统参议院议长 打破平局权力 内阁人事任命
联邦众议院 435 比例代表制度 预算案制定 发起弹劾权力 任期2年 全数改选
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差别
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其他都是共和制。
基本上都差不多
大同小异,没有大的区别。
都是政客们扯淡打架的地方
严格的说英国的议会最为传统,且更为经典。性质上是君主立宪制议会的标准版,上议院又称为贵族院,是由皇室任命的贵族组成,权利衰减到现今已经失去了行政事务干预的权利了,只是在宪政事务中还具有责任(比如对宪法的修改),世俗权利实际上都已经由民选的下议院所垄断,议员表达情绪可以在任何时候用嘘声或欢呼声(比如咦、嘢、No等声音表达),发言者能感受到现场情绪的反馈。一般表决用站起或坐着来直接表达。
德国议会和法国议会是典型的欧洲大陆议会模式,形式上最为简洁,且更尊重发言者的发言权,不提倡现场情绪直接反馈,一般靠辩论和投票来表达。可以说是西方制度中最为规矩的议会形式。
法国是总统议会制,实权在总统,总理只是一个影子,没有实权。但形式上法国的政治架构却是总理-国民议会(性质就是下议院或众议院)结构。理论上总理带领内阁对国民议会负责。法国的参议院(相当于上议院)是间接(由社会名流举荐)产生的,虽然没有实权,但参议长却是总统意外挂了的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者。法国的真正实权在总统和国民议会之间。
德国的议会分为联邦议会(相当于下议院或众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联邦参议院也不是直接民选的,是由各个州政府根据本州的权重委派的,权利等同法国参议院。但德国的总统只是国家的象征,没有实权,类似于英国的国王,但没有世袭继承权。实权集中在总理手上,权利架构是总理-联邦议会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德国的总理是由执政党(团)的首脑担任的,属于间接选举,这方面和小鬼子的首相选举制度相同。
美国的国会最为特别,其实是最不西方的西方代表制度。大家都比较熟悉我就不啰嗦了,唯一需要强调的是,美国的选举其实和欧洲的选举是完全不同的制度,更接近拉斯维加斯赌场的选举博弈制度。换句话说,根本就不是选民直选,而是赢者通吃的比大小的间接选举制度。准确的说是选举人选举制度,所以才会导致小布什虽然选民选民累积数小于对手的情况下,却赢得了大选。而且还不是仅有的特例,已经发生过多次少数人胜选。顺便提一下,美国无论是法律还是实践,都不是总统只能连任一次,这种说法只不过是美国建制派一般希望总统只能连任一次。人人都知道的罗斯福总统,不仅仅是一个残疾人,而且就是死在第四任连任的总统任上,结果让当时的副总统杜鲁门捡了个大麦子。换句话说,如果美国选民愿意,美国的总统的确可以终生制的。
无非就是三权分立,所谓的西方民主国家的普世价值。
(1)德国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联邦议会权力大于帝国议会,帝国议会通过的法案必须得到皇帝和联邦议会的批准。
(2)法国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权力大于众议院;两院联席会议选出总统,总统解散众议院须经参议院同意,总统任命内阁须经众议院同意。
(3)美国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立法权由两院共同行使。
4)英国议会由上院和下院组成,议会的主要权力属于下院,上院为最高司法机关,其对下院通过的立法和预算案只有延搁权。
都是没有什么前途的政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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