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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问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政策是啥?听说生月1933年后有扶助款,那两口子一个是1933年的另一个是1930年的,是不是应该都是扶助对象,都有扶助款呢?谢谢!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 陕西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是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而设立的一项专门补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做实做好。
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审核。制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委托中介机构,以“直通车”的形式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协调机制,具体组织实施特别扶助制度,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纪检、审计、监察、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做好制度的实施工作。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助。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按《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政策解释》(附件1)执行。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与其他奖励制度的衔接
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女户家庭补助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确认程序和办法可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程序进行,但是要注意人性化服务,避免对扶助对象造成感情上的伤害。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时间安排,应按照《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点)》执行。特别扶助对象的申报、确认,使用《陕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手册》。
五、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一)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资金由中、省财政负担。
(二)资金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严格按照《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192号)的要求执行。
在开展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省人口计生委托中介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特别扶助工作的领导。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在要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口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工作。
(二)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机构要按代理协议要求,确保资金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 明确政策界限、严把质量关,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做到全面、及时、准确,逐一登记、变更、上报符合扶助条件对象的有关信息,保证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四)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项服务。
本方案实施之日起,《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陕人口发[2007]102号)文件中《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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