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丽水市卫生高级职称证书如何领取 - 爱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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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丽水市卫生高级职称证书如何领取

丽水市2018年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通知(含具体要求)

《丽水市2018年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通知(含具体要求)》,希望大家及时关注!

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市卫生高级职称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人力社保局,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市区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协会:

根据省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2018年度全市卫生高级职称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深化卫生高级职称制度改革

(一)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为进一步落实医院用人自主权,更好发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推动医疗卫生单位科学发展,去年我市中心医院、人民医院进行了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省级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今年将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自主评聘改革试点范围,市属三级医院(包括三甲、三乙)、县(市)医共体试点医院将实行单位自主评聘改革。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丽水市中医医院、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缙云县人民医院和缙云县中医医院牵头的县域医共体单位,实行单位自主评聘。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单位人员由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市高评委评审结果以《评审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单位,作为单位评聘依据。

从今年起,市高评委不再下发评审通过文件,不再颁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自主评聘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8〕29号)要求开展自主评聘。各单位2018年度评聘方案(包括近三年评聘规划、各科室岗位设置况、各科室岗位使用计划、评聘标准制定、专家库组建、年度申报况及评聘程序等)于10月31日前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经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同意后实施,并加强过程监督指导。自主评聘单位要严格按审核通过的方案开展评聘工作, 2019年3月31日前将评聘结果汇总情况和评聘工作总结报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

(三)突出医德、业绩、能力导向。要突出卫生计生行业特点,遵循卫生计生人才成长规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医德、业绩、能力为导向,向紧缺、基层、一线倾斜。重点考核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工作业绩、研究创新、技术应用推广、帮扶带教、日常考核等。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和一定的研究创新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贯彻落实援藏、援疆、援青和援外等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有关政策规定。对长期扎根山区人员,从事儿科、院前急救等紧缺岗位人员以及对县以下单位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人员,专家评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对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申报评审时享受同等待遇。

二、做好事业单位评聘结合改革

事业单位评聘结合不是简单的控制指标,目的是推动岗位管理、职称竞聘、聘期考核、绩效管理等重要制度在事业单位内部有机融合、良性运转,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真正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推动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严格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材料公示、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三、申报评审要求

(一)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按照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规定执行。

(二)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丽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丽人社〔2017〕190号)规定执行。

(三)考试有关要求。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报。考试成绩3年有效,考试成绩仅作为申报条件,不作为评审的依据。

(四)继续教育要求

1.专业科目要求。每年须取得Ⅰ类学分5-10学分,5年内累计25-5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其中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5分),5年内累计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同时5年内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分以上。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申报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应情况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需填写附件中的《继续教育学分审核表》,由单位负责审核,市级组织相关继续教育人员进行复核。

2.一般公需科目要求。2018年凡参加职称评审、初定、确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2个科目的公需课程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其中市直单位当年度参加培训考核不少于1个科目。市直单位申报对象报名网址:丽水市人力社保公共服务平台https://rlzy.ls12333.cn,选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实名用户请在安全中心先实名),考试通过后在首页点击“我的证书”打印即可(咨询电话:2687181)。各县(市、区)申报对象的公需课程培训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五)满意度测评要求。根据丽卫〔2013〕157号文件要求,在2018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前审查阶段,继续进行同行认可度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工作,同行同意推荐率及服务对象满意率达85%及以上的方可推荐。

四、材料审核报送

(一)个人填报有关要求。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省所有申报对象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网址:http://zcsb.zjwjw.gov.cn),打印后由所在单位对个人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再经当地卫生计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查、推荐等,按评审权限逐级上报。

(二)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须提供附件中的《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由单位统一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统一提供给申报人员)。

(三)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须提供近1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选择“便民服务”-“社保证明打印”自行打印;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对申报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核实,对出具假证明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市属、县及以下单位人员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附件中个人应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整理,并在2018年11月16日前报送市卫生计生委人事处。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不予受理。

(五)申报卫生高级职称的推荐费和评审费,由各地、各单位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规定收取。申报对象须缴纳评审费280元,推荐费150元,共计430元,由单位统一收取。县及以下单位由县卫计局、市属单位由各单位(市属单位每人430元,县及以下单位每人280元)统一转帐(不能用现金存)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1210199229532100137,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并在用途栏内注明“××(县市区或单位)职称评审费×人”字样。

为确保2018年度卫生高级职称改革工作顺利完成,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省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和市卫生计生委人教处联系。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联系人:陈建清,联系电话:2090950;市卫生计生委人教处联系人:刘伟美,联系电话:2091279。

附件: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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